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重疾险。HR自己投保时隐瞒高血压冠心病史,带病投保。保单有效期内,HR心梗死亡。
保险公司查到其生前病史,确定存在不如实告知事实,拒赔。
保险经纪顾问的切入投保服务非保险经纪顾问提供,但企业希望我复核保险人的拒赔是否合理,并单独提供理赔服务。
复核完全部理赔资料,确认几个重要细节后,我看见那道理赔的暗门——藏在理赔程序里,和《保险法》里。
抢救手段:程序即正义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:保险人发现不如实告知,可以不赔,但有一个前提——
必须在发现不如实告知后 30天内 解除保险合同,然后才能拒赔。
但保险人跳过了解除合同环节,直接发出拒赔通知。
在我接手理赔服务时,已超过30天时效。这意味着保险人已失去解除合同的机会,必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。
结果✅ 保险人认可拒赔流程存在瑕疵,同意按法律规定,全额赔付。
- 不如实告知 确实是拒赔的正当理由,但正当理由也要按正当程序行使。
- 30天解除期 是保险人的“保质期”,过期即失权。
- 理赔服务的核心 不是求情,是核对程序是否被完整走完。
本案不靠申诉、不靠诉讼,靠的是对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的程序性解读。保险经纪顾问用程序瑕疵反制拒赔,拿回全额赔付。